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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考点学习

发布时间:2020-08-30 15:45:18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计算

1.单位缴费

按照现行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20年调整)

2.个人缴费

(1)比例:8%

(2)工资基数

一般情况: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职工第一年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特殊情况:

①过低

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过高

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年调整)

3.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缴费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比例:20%(其中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要同时都符合)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第三种情况,不足退休年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中支付。

2.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5年”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金

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一。

(3)参保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病残津贴

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

职工工资总额的6%

2.个人账户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

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单位缴费划入

单位缴费的30%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目前对最低缴费年限“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二)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享受条件——定点、定围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支付标准

(1)支付“区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10%(起付线)~年平均工资6倍(封顶线)。

(2)支付比例:90%。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四)医疗期

医疗期: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停工留薪期:因工负伤。

1.医疗期期间——由“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同时决定。

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2.医疗期待遇

(1)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4)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与其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四险中只有“工伤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纳。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

2.辅助器具装配费

3.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生活护理费

评定伤残等级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支付。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工亡待遇

前提条件:职工“因工”死亡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原因导致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失业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20年调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扩大就业,人力资源、杜会保障部、财政部数次发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份,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0年调整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领取期限

3.发放标准

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向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五、社保制度的其他考点

(一)社保登记

1.单位社保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

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根据《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的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1.单位——自行申报、足额缴纳。

2.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并按月告知本人。

3.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5.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三)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费及骗保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2)逾期仍不缴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骗保

(1)责令退回;

(2)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